电子汽车衡检定结果的处理:
首次检定和随后检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应出具检定证书,加盖检定合格印或粘贴检定标志(合格证),应注明施行首次检定和随后检定的日期以及有线期;应对可能改变电子汽车衡计量性能的器件或直接影响到称量值的部件,如接线盒和称重显示仪表加印封或铅封。
使用中检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其原检定证书与印封仍保持不变,准予继续使用。
首次和随后检定不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准出厂、销售和使用。
冀公网安备 13050902000085号